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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%征收。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,从获利年度开始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、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二、外商投资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及从事能源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批准可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经申请批准,从获利年度起,第1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6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三、产品出口企业,当年企业自营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%以上,外经贸部门确认(考核)为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,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外商投资企业,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、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、技术和设备、生产的产品质量、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,外经贸部门确认(考核)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,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四、地方所得税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,税率为2.4%。
五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由企业提出申请,经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。
①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;
②技术密集、知识密集型项目;
③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,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;
④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的项目;
⑤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;
不符上述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经企业申请,当地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s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。
六、经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,应补缴已免征、减征的地方所得税税款。
七、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;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,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。
八、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九、在瑞安经济开发区内创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,可享受开发区出让地价的优惠。
办公室:0577-65837987 外资科:0577-65812671 外贸科:0577-65812663 外经科:0577-65812665
国际商会:0577-65812675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:0577-658126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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